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881号之一
原告:南京工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乌江园区4-78号。
法定代表人:钱春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长洲,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句容远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仙林东路18号-1。
法定代表人:金苹,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工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远融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工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4元(已减半),保全费2920元,合计6954元,由原告南京工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
审 判 长 任 伟
审 判 员 李师柯
审 判 员 赵剑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坤
书 记 员 张映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