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句容远融置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工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873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工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乌江园区4-78号。
法定代表人:钱春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长洲,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句容远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仙林东路18-1。
南京工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句容远融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工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句容远融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保全金额680000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句容远融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