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安徽工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7346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凤,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工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吴华利,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被告:朱慧敏,女,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告:胡人欢,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南京工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南京工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工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华利、朱慧敏、胡人欢、南京工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工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洁亭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黎偲原
书 记 员 叶舒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