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精耀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精耀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泓杰人体工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初159号



原告:西安精耀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人体工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祁艳红,总经理。

原告西安精耀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人体工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西安精耀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精耀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精耀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元本院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西安精耀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付)。













审 判 员 杜 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 秀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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