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2271号
原告:上海博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居里路123号3幢3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博达数据通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西安精耀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10号秦岭国际12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博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精耀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博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博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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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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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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