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山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陕西华山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瀚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3606号
原告:***,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武胜,陕西法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华山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汤军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胜,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瀚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艾瑞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平平,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华山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瀚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通知原告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杨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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