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8民初3481-1号
申请人何在全,男,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市人,住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9********。
被申请人***,男,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市人,住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3********。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在全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在全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微信及支付宝账户的资金8400.00元,申请人何在全提供现金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在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微信及支付宝账户的资金8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4.00元,在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中确认承担者及其数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2022092834811969092661242XXXX9092607341983112961242XXXX31129029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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