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启东盖天力药业有限公司、陈忠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终40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沈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俊,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启东盖天力药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启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无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9月29日生,××族,住启东市。
上诉人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启东盖天力药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1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上诉人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 敏
审判员 季建波
审判员 胡 皓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