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市三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执997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胜利路168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27406546N。
法定代表人:沈晓东,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三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市三界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820032230826。
法定代表人:王志谋,**市三界镇人民政府镇长。
本院在执行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市三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皖1182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市三界镇人民政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市三界镇人民政府价值2089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的财产。
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卞广庆
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崔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