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亿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1548号
申请人:山东亿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高新二路东规划路以北1号楼306-35。
法定代表人:于文飞,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胜利路168号二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沈晓东,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亿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亿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88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88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宫 玉 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魏张察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