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亿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154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胜利路168号二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亿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高新二路东规划路以北1号楼306-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山东亿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0791民初1548号财产保全裁定,并据此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22)鲁0791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判决书中载明的义务履行完毕,故对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相关保全措施应依法予以解除,对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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