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安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富平县移民(脱贫)搬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528民初16-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安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富平县移民(脱贫)搬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安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安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富平县移民(脱贫)搬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18元,减半收取28709元,由原告陕西安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丽 人民陪审员  赵春良 人民陪审员  吴彩文
书 记 员  郭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