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安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528民初16-1号
陕西安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陕0528民初1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5466890.69元)。申请人陕西安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安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安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雷艳丽 人民陪审员  吴彩文 人民陪审员  赵春良
书 记 员  郭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