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502民初1255号
原告XX城德隆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安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项目双方虽签订《陕西安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悬臂现浇梁施工劳务合同》,但根据原告的主张及提交的《关于陕西安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的报告》、《关于渭南廊桥挂篮租赁超期使用费用处理的函》,原被告之间所涉法律关系为被告拖欠原告设备租赁费,而非工程款或者劳务费,双方之间系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向甲方(陕西安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双方约定的陕西安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2991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佩璋
书 记 员 薛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