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793号
原告:陕西聚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屹嘉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聚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屹嘉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陕西聚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聚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聚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1465元,由原告陕西聚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曼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彭 悦
书 记 员 韩珂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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