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林四芽与仇传和、蒙城顺风汽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仇传和、蒙城顺风汽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6
浙江省宁海县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宁民初字第60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仇传和。
委托代理人:***。
被告:蒙城顺风汽车队。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裘杜敏。
被告:宁海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永久。
委托代理人:***。
被告:**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仇传和、蒙城顺风汽车队、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宁海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21元,减半收取2160.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金荣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