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甘11执异183号
本院在执行(2020)甘11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佳和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异议人在异议审查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相关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明,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系对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20)甘1102执8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异议人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次异议申请。
准许异议人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韩有福
审判员 吴善善
审判员 史鹏飞
书记员 赵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