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西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1102民初4268号
原告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西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150元,由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永功
书记员 许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