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4民初45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北里逸园16号楼(住宅)80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80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被告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原告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减半收取本诉案件受理费20702.29元,由原告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减半收取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佘占总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