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立兴某某门窗配件有限公司、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214民初1331号 原告:青岛立兴**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城阳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逸园16号楼8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岛立兴**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立兴配件公司)诉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诚信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青岛立兴配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北京诚信装饰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立兴配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3,755元并支付违约金44,252元,合计248,00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7年起向原告采购门窗配件,原告依约向被告交货后,被告未按照约定付款,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03,755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原告无奈,只好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北京诚信装饰公司未答辩及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举证、质证及认定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被告北京诚信装饰公司(甲方)自2017年8月28日开始,陆续向原告青岛立兴配件公司(乙方)购买门窗配件,双方分别于2017年8月28日、2019年9月15日、2020年12月18日签订《门窗配件订购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货到付款”。违约责任部分约定:“如甲方未按约定日期付款,每日应按本合同总值的万分之六向乙方计付违约金”。 2021年11月22日经双方对账,截止2021年11月22日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202,065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门窗配件订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经双方对账,被告认可欠付原告货款202,065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2021年11月12日(对账时间)至2022年11月12日(总计365天)的违约金44,252元(202,065元×365天×0.0006),因双方已经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有过约定,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亦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在对账后被告继续购买配件,欠付货款169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立兴**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货款202,065元及违约金44,252元,共计246,317元。 二、驳回原告青岛立兴**门窗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立兴**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负担13元,由被告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97元(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衣 鹏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