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56520号 原告:**,女,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 被告: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逸园16号楼(住宅)8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因公司业务需要垫付的日常交际和差旅费2963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入职被告处任市场部副总经理一职,在职期间勤恳认真工作。因公司业务产生的一些费用需要领导和财务均签字认可,但是报销时一拖再拖,发票从北京邮寄甘肃定西总部很多次,被告始终以公司更换领导迟迟不予报销。2020年10月,由于原告合同到期,单位领导签字后,财务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工作一年期间,没有给被告带来任何业绩,按照公司规定,被告不应报销公关费用;且原告主张的费用发生在云南、河南、山西、山东等地,被告并未在上述地域开展任何业务,因此费用并未用于业务,而是自己日常开支,与被告无关。上述费用亦未经过被告领导审核批准,均不在报销范围。因此,被告不应报销上述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其任被告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被告主**告任市场部销售。 原告主张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因公司业务需要垫付的日常交际和差旅费29630元,其主管领导杨X军已审批,会计李X凤已予以审核登记,报销单、发票以及高铁票原件均已提交给被告,被告应予以报销。原告就此提交:报销单照片、发票照片以及高铁票照片若干张,与李X凤的微信聊天记录,因公外出流程办理截图,与***、陈X琴、胡X惠、杨X军的微信聊天记录,与***、***、曹X伟的录音等证据,其中报销单金额共计29630.6元,报销单下方审批人处或者审核处均显示有杨X军签字字样,部分报销单会计签字处有侯X飞、刘X资等人签字字样;与李X***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1月29日原告要求李X凤把其报销单拍照发一下,李X凤回复寄定西了,其只有登记的明细,2020年11月30日李X凤向原告发送明细图片,图片显示报销登记金额共计29630.6元。被告仅认可摘要为信阳文化中心加油费,金额为330元报销单以及对应发票照片的真实性,但主张油费不合理,不认可其他报销单以及发票照片的真实性,称原告仅将部分发票以及审批单交给被告,但报销均不合理,为虚假报销;被告认可原告与李X***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主张李X***财务仅是就原告申报差旅报销费用进行一个初步的统计和汇总,并不能代表公司同意报销。经询,杨X军为原告主管领导,李X**被告公司财务。 被告主**告在职期间没有给被告带来任何业绩,按照公司规定,不应报销费用,就此提交2019年8月8日《关于规范业务经理报销的通知》以及规章制度确认书。其中《关于规范业务经理报销的通知》显示:“为了加强公司的管理力度,提高大家的办事效率和执行力,调动所有商务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所有商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经公司研究决定:即日起所有商务人员关于开展业务方面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协调费、礼品费均由商务人员承担,总经理特殊批准的除外,但报销时一律要有总经理的审批签字及财务经理的审批才能报销,未通过报销的一律不报销。商务人员给公司带来工程订单合同的,合同成功签订后,视合同金额的大小由总经理决定中标项目的商务人员在前期公关时发生的费用给与一定比例的报销。以上报销须有正式的发票,与业务相关的发票,用途不一致,乱贴票据报销的,一概不报销。”规章制度确认书显示:“作为公司的一名员工,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知晓了公司的各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规章制度、规定、规范、标准、手册、流程以及公司正式发布的各项文件等),如有违反,本人将接受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各类处理。特此确认。员工签字**,2019年9月2日”。原告认可确认书真实性,但不认可《关于规范业务经理报销的通知》真实性,主张该通知形成于其入职前,被告并未向其告知、送达过该文件。经询,原告主张杨X军为总经理,被告未设财务经理,被告主张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为财务总监。 另,关于报销流程,被告***由主管领导杨X军审批,再由区域负责人***审批,再由法定代表人***审批,最后由会计李X**算。 原告曾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21]第158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虽就报销制度提交了《关于规范业务经理报销的通知》和规章制度确认书,但规章制度确认书系格式本文,且未列明具体的规章制度名称,现原告否认被告向其告知、送达《关于规范业务经理报销的通知》,而被告未就进行送达《关于规范业务经理报销的通知》或者进行公示举证,且被告陈述的报销流程与《关于规范业务经理报销的通知》规定审批流程亦不完全一致,故本院对于《关于规范业务经理报销的通知》的真实性不予采信,对于被告关于原告主张报销款不符合公司规定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原告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本院采信原告关于其因公司业务需要垫付的日常交际和差旅费29630元,其主管领导杨X军已审批,会计已予以审核登记,报销单、发票以及高铁票原件均已提交给被告之主张。原告主管领导已审批,被告关于原告所主张费用并未用于业务,而是自己日常开支,与被告无关,不属于报销范围之抗辩,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支付原告报销款29630元。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报销款296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乔 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