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9925号之一
原告:陕西xx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X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昌,男,1983年12月8日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未央区,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62242XXXX3********。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xx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xx玻璃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玻璃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6元,减半收取267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陕西xx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文 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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