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金顿玻璃有限公司与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9925号之一 原告:陕西xx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X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昌,男,1983年12月8日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未央区,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62242XXXX3********。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xx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xx玻璃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玻璃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6元,减半收取267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陕西xx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文 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