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1002执90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逸园16号楼8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庆阳市万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峰区岐黄大道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市万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甘1002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庆阳市万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24320.12元;二、被告庆阳市万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14日起以3024320.12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向原告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计算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1371元,鉴定费210000元,合计251371元,由被告庆阳市万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1771元,退付原告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庆阳市万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庆阳市万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庆阳市万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西峰区××道××商住楼××幢商铺××室房产,本院已多案查封且在银行抵押贷款,暂无法处置。后被执行人庆阳市万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G-20230701号在建房地产工程转让协议书及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暂缓执行庆阳市万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案件的函),证明其与甘肃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西峰区万隆宏业大厦项目已签订工程整体转让和收购协议,所欠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由甘肃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偿还,现具体偿还协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签订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及财产查控情况,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六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1002执9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