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城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青0105执835号
西宁市城北区永年建材经销部、青海欣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永年建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青海欣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5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欣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永年建材经销部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立案执行,已执行到位280461.83元(案款280461.83元、执行费4107元减免),案款已由被执行人青海欣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转入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永年建材经销部账户。至此,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永年建材经销部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青0105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