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

沈阳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辽宁方元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恢8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镇鲍家村。
被执行人:辽宁方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000094550862X,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古城子乡古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杨国洪。
本院在执行沈阳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与辽宁方元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12执恢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那寿利
执行员  张嘉来
执行员  王晓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兴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