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4民初13659号
原告:沈阳新主义房地产研究中心,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韩彦才,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静,系沈阳市于洪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沈阳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段惠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仇辉,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新主义房地产研究中心与被告沈阳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沈阳新主义房地产研究中心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楠
人民陪审员 李 卿
人民陪审员 王晓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