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伽玛卫生消毒用品(佛山)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民初307号
原告:伽玛卫生消毒用品(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盖伊·布雷弗曼(GUYBRAVERM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婷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宁,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姜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伟廷,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伽玛卫生消毒用品(佛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同年9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伽玛卫生消毒用品(佛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原告伽玛卫生消毒用品(佛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邵 勋
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
法官 助理  许 堃
书 记 员  朱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