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国文医院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保3309号
申请人: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姜乙,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国文医院,联系地址:吉林省四平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香。
被申请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高兵。
申请人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国文医院、被申请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208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吉林国文医院名下的银行存款X元(银行账户名称:吉林国文医院开户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行账号:X),冻结期限1年;
二、冻结深圳市铁小匠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元(开户名:深圳市铁小匠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文锦广场支行账号:X),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