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隆精密模型有限公司、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7982号

申请人:深圳市鑫隆精密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锦文温屋科技园16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516738X。

法定代表人:邓彩文。

被申请人: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路东文锦路广场文盛中心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13235R。

法定代表人:姜乙。

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鑫隆精密模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足额保证金1326872.5元作为担保,现申请人深圳市鑫隆精密模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26872.5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26872.5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连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李国权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7982号

申请人:深圳市鑫隆精密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锦文温屋科技园16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516738X。

法定代表人:邓彩文。

被申请人: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路东文锦路广场文盛中心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13235R。

法定代表人:姜乙。

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鑫隆精密模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足额保证金1326872.5元作为担保,现申请人深圳市鑫隆精密模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26872.5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26872.5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连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