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7982号
申请人:深圳市鑫隆精密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锦文温屋科技园16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516738X。
法定代表人:邓彩文。
被申请人: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路东文锦路广场文盛中心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13235R。
法定代表人:姜乙。
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鑫隆精密模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足额保证金1326872.5元作为担保,现申请人深圳市鑫隆精密模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26872.5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26872.5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连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李国权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7982号
申请人:深圳市鑫隆精密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锦文温屋科技园16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516738X。
法定代表人:邓彩文。
被申请人: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路东文锦路广场文盛中心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13235R。
法定代表人:姜乙。
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鑫隆精密模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足额保证金1326872.5元作为担保,现申请人深圳市鑫隆精密模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26872.5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26872.5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连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