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医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民初2839号
原告: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路东文锦广场文盛中心2001。
法定代表人:姜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霞,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姝,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洛阳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龙,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景露,该医院工作人员。
原告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中心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86元,由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春昱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赵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