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伽玛卫生消毒用品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229号 原告:伽玛卫生消毒用品有限公司(GAMAHEALTHCARELT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赫特福德郡沃特福德王室路2号(2RegalWay,Watford,Hertfordshire,WD244YJ,The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 代表人:**·布雷弗曼(GUYBRAVERMAN),常务董事及联合创始人。 原告:伽玛卫生消毒用品(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德和社区国泰南路3号保利商贸中心4栋2601、2602、2603(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布雷弗曼(GUYBRAVERMAN),董事长。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道**社区**一路23号文锦广场文盛中心2001(一照多址企业)。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禹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伽玛卫生消毒用品有限公司、伽玛卫生消毒用品(佛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2023年2月22日,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伽玛卫生消毒用品有限公司、伽玛卫生消毒用品(佛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伽玛卫生消毒用品有限公司、伽玛卫生消毒用品(佛山)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邵 勋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许 堃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