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229号
原告:伽玛卫生消毒用品有限公司(GAMAHEALTHCARELT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赫特福德郡沃特福德王室路2号(2RegalWay,Watford,Hertfordshire,WD244YJ,The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
代表人:**·布雷弗曼(GUYBRAVERMAN),常务董事及联合创始人。
原告:伽玛卫生消毒用品(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德和社区国泰南路3号保利商贸中心4栋2601、2602、2603(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布雷弗曼(GUYBRAVERMAN),董事长。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道**社区**一路23号文锦广场文盛中心2001(一照多址企业)。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禹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伽玛卫生消毒用品有限公司、伽玛卫生消毒用品(佛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2023年2月22日,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伽玛卫生消毒用品有限公司、伽玛卫生消毒用品(佛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伽玛卫生消毒用品有限公司、伽玛卫生消毒用品(佛山)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邵 勋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许 堃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