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民初575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吉林省晟泽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一汽铸造有限公司有色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和。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晟泽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一汽铸造有限公司有色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