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晟泽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晟泽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民初575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吉林省晟泽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一汽铸造有限公司有色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和。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晟泽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一汽铸造有限公司有色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