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402民初8685号
被告:珠海朋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2372号4栋3楼3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625825249。
法定代表人:刘坤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杰,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严,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皇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路293号302房-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849035XH。
法定代表人:潘建红。
原告珠海朋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珠海市皇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朋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朋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77元,由原告珠海朋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擎轩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