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慧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盛世华黎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上海慧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269号
申请人:上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盛世华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王琤琤,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女,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男,194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人上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盛世华黎商贸有限公司、王琤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盛世华黎商贸有限公司、王琤琤、***、***银行存款4687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盛世华黎商贸有限公司、王琤琤、***、***银行存款4687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64元,由申请人上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