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7901号之一
原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竞坚,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郭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维静,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羿捷,女。
原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乐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立案后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372元,合计2,397元,由原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暨秉恒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姚吉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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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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