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11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1628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竞坚,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盛世华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邵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琤琤,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王琤琤,男,1981年7月8日出生。
被申请人:***,女,1982年6月27日出生。
被申请人:邵志强,男,1945年10月21日出生。
原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盛世华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王琤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京0116民初1134号民事裁定,以653500元为限冻结了盛世公司、王琤琤、***、邵志强的银行账户。**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王琤琤、***、邵志强的银行账户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申请解除对王琤琤、***、邵志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王琤琤、***、邵志强名下6535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苗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姬小楠
书 记 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