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骏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16302号
原告:广州骏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博汇街6号5栋302、303、305房。
法定代表人:李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菊,北京市东卫(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北京市东卫(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4层411B。
法定代表人:沈红群。
原告广州骏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骏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骏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骏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骏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闫永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向阳
法 官 助 理   刘蔚雯
书  记  员   邓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