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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奇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2506号
原告:***,女,199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天津奇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北2-302工业孵化-6-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665530H。
法定代表人:郑立群。
被告: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4层41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1EWB286。
法定代表人:沈红群。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王明强。
原告***诉被告天津奇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秦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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