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与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1805号
原告:***,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4层411B。
法定代表人:沈红群。
原告***与被告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颜君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颜 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高 雅
书  记  员   穆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