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ꐑ雅漩与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4民终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4层411B。
法定代表人:沈红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动金融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1558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请求被上诉人中移动金融公司退货退款,返还8898元,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2020年11月11日在淘宝网天猫商城中国移动官方旗舰店购买一台iphone12pro手机,总价8898元,收货后发现质量问题,在售后期内申请退货退款,被卖家拒绝。上诉人于是申请天猫小二介入处理,天猫小二介入后,要求本人将手机寄给卖家检测,上诉人在12月20日寄回手机(顺丰SF1197473322207),内件包括手机及原装手机壳。2020年12月30日,上诉人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收到被上诉人寄回手机,开箱查验发现只有手机,原装手机壳(价格400元)不见了,为避免说不清楚所以拒收。跟被上诉人沟通,被上诉人提供一张报修单,告知上诉人手机无故障。上诉人查看报修单,发现报修项目为屏幕不灵敏,结论无故障,报修单上没有任何检测内容。上诉人反馈给被上诉人的故障是播视频抽疯白屏、屏幕不灵敏及充电慢耗电快。被上诉人却只提供给上诉人一张屏幕不灵敏的报修单,上诉人不能接受。结果被上诉人一口咬定手机无故障,并且不支持上诉人自行复检,拒绝退货退款。目前手机款已打给被上诉人,手机因为没有上诉人的原装手机壳,故上诉人拒收。钱货都不在上诉人手上。上诉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被告,2021年4月7日立案,2022年3月17日才判决,一审判决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中移动金融公司辩称,上诉人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请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移动金融公司退款8898元;2.本案诉讼费由中移动金融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移动金融公司提交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其为苹果官方授权经销商。2020年12月29日,涉案天猫店铺“中国移动官方旗舰店”的经营者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变更为中移动金融公司。2020年11月9日,***在涉案天猫店铺购买涉案手机“【12起免息中国移动官旗】苹果12Pro手机iPhone12Pro苹果手机移动官方旗舰正品5G版iPhone1”(网络类型:无需合约版机身颜色:金色套餐类型:套餐一存储容量:128GB),并含全国联保增值服务,支付8898元(包含手机壳),订单编号为1355016674671069334。2020年11月9日发货,2020年11月11日收货。2020年11月9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向***开具发票,货物名称包括涉案手机及手机硅胶套,其中涉案手机8499元,手机硅胶套399元,金额共计8898元。2020年11月23日,***申请退货退款,理由是“屏幕经常失灵,相册视频播放经常白屏黑屏,网络视频播放经常抽疯,手机经常发烫”,中移动金融公司拒绝退款,理由是已经超过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时效,且涉案手机已经激活使用,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换条件。后中移动金融公司告知***可寄回代检。后***申请客服介入,2021年1月2日,天猫小二驳回售后服务。***主张涉案商品会不定期出现如下问题:观看在线和本地视频时出现卡顿、闪屏现象,充电长时间充不满。***提交故障视频,显示手机播放网络视频时声音和画面出现卡顿,但播放过程中未对手机型号、序列号等信息进行查验。诉讼过程中,***曾申请对涉案商品硬件和电池进行质量鉴定,后因鉴定费用和鉴定周期等问题撤回该申请。中移动金融公司提交《GeniusBar工作授权》,载明:产品为iPhone12Pro,序列号为F17DMEEA0D9F。顾客描述问题为播放视频会白屏,屏幕不灵敏,充电慢耗电快。运行基础硬件测试MRI:通过。触控测试通过,现场播放官网视频未发现白屏现象,现场使用原装20w充电器加充电线充电正常。外观状况:正常使用痕迹。建议的解决方案:建议继续使用观察。中移动金融公司提交苹果授权服务商出具的《服务报告书》,载明:产品型号iPhone12Pro金色128GB国行,序列号为F17DMEEA0D9F,诊断结果为无故障。
一审庭审中,一审法院组织***、中移动金融公司对涉案商品进行勘验,并经***、中移动金融公司同意进行如下主要操作:将手机充电,查看手机序列号为F17DMEEA0D9F。连接无线网络,依次进入爱奇艺视频和腾讯视频网页,随机选择视频进行播放,播放过程中未出现卡顿、白屏等情形。当庭随机拍摄视频后进行播放,播放过程中未出现卡顿、白屏等情形。当庭充电约25分钟后,电量达约21%。***提交《适用于“无声音”问题的iPhone12和iPhone12Pro服务计划》载明:“Apple已经确认,由于iPhone12和iPhone12Pro听筒模块上的某个组件可能会发生故障,极少数的iPhone12和iPhone12Pro设备可能会出现声音问题。受影响设备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之间。如果您的iPhone12或iPhone12Pro在拨打或接听电话时听筒发不出声音,则您的设备可能符合服务条件。Apple或Apple授权服务提供商将免费为符合条件的设备提供检修。”***提交网页截图,显示召回序列号第4、5位为DG、DH、DM等。***据此主张,涉案商品的序列号第4、5位为DM,生产日期为2020年下半年的第18周,即2020年11月9日左右,因此涉案商品是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手机。此外,中移动金融公司对涉案商品进行送检后,先后2次将涉案商品等邮寄给***,***均以手机壳配件遗漏或不符为由拒收。一审庭审中,***称其收到后未对涉案商品能否正常使用进行检查。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在中移动金融公司经营的涉案店铺购买涉案商品,双方建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涉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主张涉案商品存在观看在线和本地视频时出现卡顿、闪屏现象,充电长时间充不满的问题。但是,***仅提交故障视频,显示手机播放网络视频时声音和画面出现卡顿,但播放过程中未对手机型号、序列号等信息进行查验。根据中移动金融公司提交的《GeniusBar工作授权》、苹果授权服务商出具的《服务报告书》,涉案商品未出现上述问题或其他故障。根据现场勘验的情况,涉案商品在播放在线或本地视频时亦未出现卡顿或白屏等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智能手机使用常识,一般来说,出现故障的原因比较复杂,比如手机硬件问题、软件不兼容或存在手机病毒等。本案中,仅凭***提交的故障视频,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难以证明***的主张。此外,***还提交了《适用于“无声音”问题的iPhone12和iPhone12Pro服务计划》,主张涉案商品是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手机。但是,该服务计划针对的是在拨打或接听电话时听筒发不出声音的iPhone12或iPhone12Pro,***此前并未主张涉案商品的听筒存在问题,亦未提交相应证据。并且,该服务计划载明“Apple或Apple授权服务提供商将免费为符合条件的设备提供检修”,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是在相关生产期限内的iPhone12或iPhone12Pro均可无条件召回。因此,根据在案证据,***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中移动金融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将涉案商品(包括手机壳等配件)退还给***。如***认为涉案商品存在其他问题,仍有权通过苹果官方售后途径进行检修或另行提起诉讼。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中移动金融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退货退款责任。
本案中,中移动金融公司提交的《GeniusBar工作授权》、苹果授权服务商出具的《服务报告书》,涉案商品未出现上述问题或其他故障。根据一审现场勘验的情况,涉案商品在播放在线或本地视频时亦未出现卡顿或白屏等问题。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在案证据,本案不存在依法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岩
审 判 员  胡怀松
审 判 员  杨晋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胡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