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润海世纪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890号
原告:北京润海世纪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建功西里2号楼701。
法定代表人:李涛,经理。
被告: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4层411B。
法定代表人:沈红群。
原告北京润海世纪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润海世纪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润海世纪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耿 侃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亚婷
书 记 员  宫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