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银钍汇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1614号
原告:北京银钍汇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9号楼9层1022。
法定代表人:杨文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坡,北京广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4层411B。
法定代表人:沈红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翔,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艳,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银钍汇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银钍汇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银钍汇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银钍汇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4元,由北京银钍汇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万红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