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得机械(北京)有限公司

碎得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3971号
原告:碎得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4800865Y。
法定代表人:皮尔让·夏尔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诚笑,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碎得机械(北京)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晶,女,1986年3月24日出生,满族,碎得机械(北京)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碎得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碎得机械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李秀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碎得机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诚笑、郑玉晶,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碎得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年中奖7200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工资差额696.16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于2017年6月12日入职,任库房管理员职务,于2021年12月27日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做出了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26号裁决,我司认为仲裁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以上诉求。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就本案纠纷,**曾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碎得机械公司:1.支付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3月4日休息日加班费3310元;2.支付2021年3月26日休息日加班费差额662元;3.支付2021年度半年奖金7200元;4.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工资差额696.16元;5.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仓库管理员。2022年1月11日,顺义仲裁委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26号裁决:1.碎得机械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2021年年中奖7200元;2.碎得机械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2021年8月1日至8月31日工资差额696.16元;3.驳回**其他仲裁请求。碎得机械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于2017年6月12日入职碎得机械公司,岗位为仓库管理员。
碎得机械公司称**不符合年中奖发放标准,其提交《员工手册》、会议记录、《员工手册》学习签收单,证明公司已经向**公示奖金发放标准、依据、条件,《员工手册》制定已经过民主程序。《员工手册》第三节“薪酬福利及休假制度”第3项“奖金”规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奖励体现在年度调薪或公司特别给予的其他奖励形式上。(1)根据公司规定,公司员工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当年可以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奖金发放金额由员工本年度在本公司的实际工作时间、绩效考评成绩、公司效益等按比例计算;(2)奖金与当月工资一并发放,并遵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3)关于绩效奖金、效益奖金等的考核,根据各部门考核周期内平均成绩核定:80分以上的员工按岗位绩效*100%,得分在70-80分员工按岗位绩效*90%,得分在60-70分员工按岗位绩效*70%,得分在50-60分员工按岗位绩效*50%,50分以下取消任何形式的奖金发放。(4)如员工无合理理由,对绩效考核成绩拒绝签字的,属于怠于履行自己的权益,认同绩效考核的结果,各种形式奖金奖励等均不予发放。(5)绩效考核半年内累计3个月及全年内累计6个月不合格,奖金不予发放。**不认可《员工手册》、会议记录的证据真实性,认可《员工手册》学习签收单,但其主张没有收到公司的《员工手册》,公司也未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载明具体的劳动报酬,入职初人事招聘专员郑玉晶口头约定每年都会涨工资,未提《员工手册》或者克扣员工工资。**称年中奖7200元是按照一个月工资计算,往年发放的比其主张的多,有时候会是1个半月工资。
碎得机械公司提交员工约谈记录、库房管理员绩效考核表,证明公司在员工约谈记录中,已经向**告知年中奖的发放条件,并对其2020年下半年、2021年2月、2021年3-6月考核不合格进行询问,要求其对考核表签字,碎得机械公司告知**如未签字应提供合理理由,对考核结果有异议,也应在2021年7月底以前告知公司,如仍不签字,且无合理理由,将视为认同考核结果,年中奖金不予发放;同时公司还就《员工手册》再次对其进行培训。员工约谈记录中约谈内容第4项载明“告知**由于去年下半年绩效考核不合格,今年二月考核为不合格,还擅自修改考核表,以及3-6月考核不合格一直不确认,也未提出理由。如在7月底前无合理理由告知公司考核结果是否有疑意,且考核表仍不签字,将视为认同考核结果,年中奖金不予发放。”**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称其本人签字时,约谈记录表中只有1、2、3项,没有第4项,其2020年下半年考核合格,2021年2月份-6月份考核不合格,是因部门主管成心挤兑,其跟人事部门、部门经理都沟通过,得到的回复是**可以自己离职,但不赔付任何款项。**主张其自2017年入职,2021年6月至7月期间公司给了其八次警告处分,但之前一次处分也没有,2021年4、5月份,公司强制安排其调休2020年的加班22天,导致其4、5月的绩效考核为负分。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其保留的员工约谈记录,该记录表中未显示有碎得机械公司所称的第4项内容。
为证明之前年中绩效的发放情况,**提交了工资条。工资条显示2018年7月、2019年6月公司向**发放过奖金,金额分别为8760元、6000元。碎得机械公司认可存在年中奖,但主张公司不是以绩效负分、警告处分为由未发放**2021年的年中奖,是因为**一直未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也未提出合理理由,也未告知公司其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因此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视为其对考核结果认可,公司不予发放年中奖。
双方均认可**自2021年8月22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一直休病假。碎得机械公司主张2021年10月**全月休病假,公司只应发放病假工资,但公司多向其发了567.44元,就是补发的2021年8月的工资差额。为证明其主张,碎得机械公司提交工资表予以证明。工资表显示**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500元+岗位工资2000元+绩效工资1200元+交通补助500元,其中2021年8月休假扣发2333.33元,税后实发工资2602.73元;2021年9月休假扣发3080.06元,税后实发工资1856元;2021年10月休假扣发3080.06元,补发567.44元,税后实发工资2423.44元。银行交易明细显示碎得机械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发放2021年8月工资2602.73元,于2021年10月11日向**发放2021年9月工资1856元,于2021年11月8日向**发放2021年10月工资2423.44元。**认可银行流水真实性,不认可工资表的真实性及工资表显示的工资构成,主张公司随意调整工资构成,其工资构成除了固定的交通补助500元,其他6800元都是基本工资。**主张其2021年8月份提供正常劳动到2021年8月22日,后休病假,2021年8月应发工资为5562.83元,实际应发工资为4866.7元,2021年10月不存在补发8月份工资的情形,公司发放款项也并未标注存在补发,10月份其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后,公司才说补发了工资。碎得机械公司认可**陈述根据工资表其工资组合固定为7200元,并称2021年8月计算工资的方式为: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为7200-7200/21.75*7(7个工作日未出勤)=4882.76元,7天病假的工资为2320*80%/21.75*7=597.33元,扣除保险和公积金个人应当负担部分2263.94元,另2021年8月4日**有半天未打卡,公司对其进行询问,其未给合理解释,公司按照岗位工资标准扣除了其半日工资45.98元。2021年8月应发工资为4882.76+597.33-2263.94-45.98=3170.17元,因公司实发工资2602.73元,差额为567.44元。另,碎得机械公司主张因为**2021年10月全月病假,病假工资应为1856元,但公司实发工资2423.44元,差额为567.44元,系2021年8月的工资差额。对于碎得机械公司主张的工资计算方式,**不予认可,并称其2021年8月的工资计算方式应为:正常出勤工资为7200/21.75*15(实际出勤天数)=4965.517元,7天病假的工资为2320/21.75*80%*7=597.3元,应发工资总额为4965.517元+597.3元=5562.83元;碎得机械公司于2021年9月3日通知其漏打卡,但未告知是哪天,9月6日直接告知按照事假扣半天工资,因为打卡机是由公司管理,**不确定是否漏打卡,8月份的打卡记录12月份才提供,其怀疑公司造假,且在仲裁庭审中,公司并未提及有漏打卡的行为。
碎得机械公司主张员工忘记打卡,应当进行补卡,未提交补卡申请,按照旷工处理,为此其提交考勤制度、考勤制度签收单、会议记录,微信沟通截图予以证明。考勤制度第二章第五项打卡规定:1.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办公系统打卡,工作当日需打卡二次:上班一次、下班一次;3.员工忘记打卡,可通过办公系统进行补卡,逐级审批。月初第一个工作日统计上月考勤时,未提交补卡申请或补卡申请未通过,按旷工处理。第三章第九项旷工规定:3.旷工期间不计发工资,扣除标准:月工资/21.75*旷工天数,扣除旷工者的应发薪资。**称知道上述考勤制度,其当时提交了补卡申请,主管领导拒绝审批和沟通。对于会议记录,**称未参加该会议,真实性不认可。碎得机械公司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屏显示:“2021年1月19日,群通知@所有人,打卡情况自查流程,**此条消息已读;2021年7月12日,群通知@所有人,考勤制度解释说明忘记打卡需进行补卡处理,由于不能判断实际上下班时间,月底核算工资每次未打卡,按缺勤半天处理,**此条消息已读;2021年8月30日,群通知@所有人,月底了请及时核查自己的考勤情况,感谢大家的配合。9月1日起,不再接收8月考勤相关审批,请大家知悉,**此条消息已读。”2021年9月3日,碎得机械公司人事林霞通过微信将**未打卡一次扣0.5天的截图发给**,**回复:你这是那天的。2021年9月6日,林霞通过微信再次将**未打卡一次扣0.5天的截图发给**,此次显示缺卡一次的时间是2021年8月4日,**回复:“这漏打卡公司不通知,直接就扣半天是吗?”林霞回复:“首先我没办法判断你是缺卡还是缺勤还是请假,月底前已经反复说了让你核对考勤。”**回复:“你这意思是每个月每人自己还要兑一遍考勤呗,你通知每个人怎么从操作查看自己考勤了吗?”。**只认可林霞与其个人的对话记录,对于其他对话记录不认可,2021年1月19日通知是发送在公司群里,公司群里信息太多,其没收到;2021年8月30日其在养伤中休病假,没时间看手机,且当时公司恶意延迟发放电话费,公司手机停机,过几天其才开机。碎得机械公司称群消息显示**已读,且**所述延迟发手机卡无证据。
**提交其与人事部门管理考勤的宋佳的企业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以往漏打卡都会提前通知。碎得机械公司称真实性无法核实,并主张**不能因自己过错,而归责人事没有提醒,公司2021年1月、7月多次对员工进行考勤核实提醒。
上述事实有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26号裁决书、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关于年中奖,碎得机械公司认可**确有年中奖这项待遇,但主张因**未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确认,且未提出合理理由,也未告知公司其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根据《员工手册》,如员工无合理理由,对绩效考核成绩拒绝签字的,属于怠于履行自己的权益,视为认同绩效考核的结果,公司不予发放年中奖。虽然碎得机械公司提交了员工约谈记录表,但是其提交的版本与**保留的版本并不相同,其提交的表格中增添了重要的第4项内容,在**对记录表中第4项内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院对于员工约谈记录表中记载的第4项内容真实性不予认可。在对于约谈记录表部分内容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院难以认定碎得机械公司已经对于考核结果向**进行通报并明确告知**不予处理的后果,碎得机械公司提出的不予发放年中奖的理由欠妥,应当向**支付2021年年终奖。本院认为仲裁裁决以一个月工资计算年中奖数额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2021年8月工资差额,首先,碎得机械公司主张公司按照岗位工资标准扣除**缺打卡半日的工资45.98元,根据碎得机械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显示已经在微信中提示包括**在内的所有员工核对2021年8月的考勤,而**主张其没有看到微信,本院认为系其自己的过失。在**并未按照公司规定核查自己的考勤情况并进行补打卡处理的情况下,碎得机械公司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扣除其半日岗位工资,属于用工自主权的范畴,本院认为并无不妥。其次,关于2021年10月份的工资中是否包含有2021年8月工资差额567.44元的问题,双方均认可**2021年10月休病假,其工资数额应为1856元,而碎得机械公司向**发放的工资明显多出567.44元,根据2021年9月的工资发放情况,本院认为碎得机械公司主张存在补发工资的陈述,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采信。再次,本院认为碎得机械公司计算2021年8月正常出勤期间工资的方式欠妥当,本院将依法进行计算。综上,对于2021年8月的工资差额,本院将按照**实际出勤情况、病假情况并扣除2021年10月补发工资数额等进行核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碎得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被告**年中奖7200元;
二、原告碎得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被告**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工资差额82.76元;
三、驳回原告碎得机械(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碎得机械(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秀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 啸
书 记 员 杨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