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执187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溉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
法定代表人:罗琪琳。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80年12月01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溉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93民初1196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四川溉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借款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310123.31元,申请执行费4552元。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并依职权通过网络专项查控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现场调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方 嘉
审判员 王 景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