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2200号
原告:南通新思维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69-1号9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F8栋407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新思维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南通新思维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通新思维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新思维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0.5元,由原告南通新思维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