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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南通新思维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某某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2200号 原告:南通新思维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69-1号9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F8栋407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新思维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南通新思维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通新思维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新思维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0.5元,由原告南通新思维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