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

***、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执16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湄潭县。
被执行人: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孙伟达,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村胜利组。
法定代表人:张维林,主任。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民终8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执行请求:一要求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移除在***户承包的“夏家当门田”、“龙门脚田”、“小方方田”“秦春合田(现存)”四幅承包地上的苗木,并将该承包地返还***;二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对***户承包的“夏家当门田”、“龙门脚田”、“小方方田”“秦春合田(现存)”四幅承包地重新划界;三由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支付杨德户损失28241.67元,潘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由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潘家寨村村民委员会各支付受理费32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2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曾协商调换土地给***,但未调换土地成功。本案争议的土地系湄潭县政府引进的投资项目,现已建成规模,现该土地属于行政审批权与承包经营权之间的矛盾,故本案不宜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民终8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第三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毅
审判员 丁希勇
审判员 张洪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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