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

***、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8民初61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4日,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
8322292464L。
法定代表人:李奎,执行董事。
被告: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村胜利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
20328ME15808292。
法定代表人:田茂波。
原告***诉被告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依法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聂潇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俭
书 记 员 廖太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