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302民初6500号
原告:***,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蒙自县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景辉,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322292464L。
法定代表人:孙伟达,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谭 锴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