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

***、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3民终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周晨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义,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村胜利组。
法定代表人:张维林,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湄公司)、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潘家寨村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8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水湄公司、潘家寨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酌定上诉人损失4000元与事实不符,水湄公司2016年修筑河坝淹没“黄金塘田”和“河边方坵田”是事实,2018年10月25日毁坏上诉人承包地和农作物并种植树木也是事实,2019年上诉人是以全部土地种植紫薯计算损失;2.上诉人的承包地是有边界的,不需要将全村2683亩土地重新逐一确认边界,上诉人对易地重新承包或作价经济赔偿肯定不同意,一是村里已无其他良田,二是案涉承包地是上诉人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经济补偿用完后会导致生计无着落,因此上诉人坚持要求按照原来位置恢复承包地原状;3.上诉人至今未与水湄公司、潘家寨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且明确表示不同意流转,水湄公司明知而强行进场施工构成侵权,潘家寨村委会未经上诉人同意擅自将案涉承包地转给水湄公司构成无权处分,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4.一审程序违法,延长审限未通知上诉人。
水湄公司、潘家寨村委会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水湄公司、潘家寨村委会赔偿***2016年(夏家当门田)的损失11100元;2.判令水湄公司、潘家寨村委会赔偿黄金塘田、河边方坵田2016年和2017年被水淹无法种植的损失10598.4元;3.判令水湄公司、潘家寨村委会赔偿2018年10月25日黄金塘田被挖的高笋、夏家当门田被挖的紫薯、黄大苕、小方方田被挖的紫薯、黄大苕、川苕损失93122.8元;4.判令水湄公司、潘家寨村委会赔偿黄金塘田、夏家当门田、龙门脚田、秦春合田、河边方坵田、小方方田2019年无法种植的损失149400元,以上合计264221.2元;5.判令水湄公司、潘家寨村委会将毁坏的黄金塘田、夏家当门田、龙门脚田、秦春合田、河边方坵田、小方方田恢复原状;6.判令水湄公司、潘家寨村委会赔偿被毁坏的黄金塘田、夏家当门田、龙门脚田、秦春合田、河边方坵田、小方方田在判决生效后直至上述农田恢复原状期间无法耕种的损失,按照上述标准继续赔偿;7.本案诉讼费由水湄公司、潘家寨村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水湄公司系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为:园林规划设计及养护、景区建设等。潘家寨村委会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系潘家寨村村民。2014年11月24日,湄潭县人民政府与成都苗夫现代苗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湄潭·水湄花谷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成都苗夫现代苗木科技有限公司在湄潭县洗马镇以流转及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式获取约4000亩(其中一期2500亩,二期1500亩)土地使用权(含案涉***土地),建设“湄潭·水湄花谷项目”。2015年,潘家寨村委会将流转土地交付水湄公司;2017年1月1日,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水湄公司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2014年12月30日前将潘家寨村2683.0025亩农用地经营权流转并交付给水湄公司用于实施现代农业生产,流转期限为30年等;2017年10月23日,水湄公司取得湄农经证字【2017】017号《湄潭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载明潘家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水湄公司流转土地4298亩,流转时间为2014年12月,流转期限为30年,流转方式为出租。上述流转土地,包括了***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六块土地(包括黄金塘田1.42亩、夏家当门田1.32亩、龙门脚田0.59亩、秦春合田0.29亩、河边方坵1.34亩、小方方田0.52亩);其中黄金塘田1.42亩已被淹没,河边方坵1.34亩已被建设成为河道,秦春合田0.29亩中有5平方米被建成便道,部分被建成河道、部分已由水湄公司进行土地整治并栽种了树木、夏家当门田1.32亩、龙门脚田0.59亩、小方方田0.52亩四块土地已被水湄公司进行土地整治并栽种了树木等。***未与潘家寨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湄潭县洗马水湄花谷项目指挥部已将2015年土地流转费3903.34元、2016年土地流转费4014.86元、2017年土地流转费4126.39元、2018年土地流转费4237.91元、2019年土地流转费4349.44元打入了***的银行账户。水湄公司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28日的《土地流转合同》,系潘家寨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维林在本案第二次审理过程中所签,约定潘家寨村委会在2014年12月30日前将位于洗马镇潘家寨村的2683.0025亩农用地经营权流转并交付给水湄公司用于实施现代农业生产,土地流转期限为30年等。成都苗夫现代苗木科技有限公司与水湄公司均属苗夫集团下属关联公司。在***就案涉事项信访过程中,湄潭县洗马镇人民政府以洗府信复函[2017]20号《洗马镇人民政府关于***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文件认为:水湄花谷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实造成***2642号地块0.9482亩和2804号地块1.2306亩土地被水淹没,建设园区观光道占用2845号地块约5平方米。湄潭县水湄花谷项目指挥部系湄潭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
一审法院另查明,一审庭审中,***主张小方方田的面积应为2.51亩,并提交了其2017年11月10日与潘家寨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潘家寨村委会予以认可。经现场勘查,在***承包的黄金塘田、河边方坵田、秦春合田的附近建有两道堤坝,黄金塘田全部被淹没、河边方坵田、秦春合田的一部分已经建成河道,若需恢复原状,必须拆除或降低两道堤坝。***承包的夏家当门田、小方方田、龙门脚田、秦春合田的一部分均已被水湄公司统一进行了土地整治且已栽种了树木,在土地整治的同时,已将原来的边界取消。水湄公司在施工时,将***种植的部分农作物毁坏,但无法确定其数量,水湄公司、潘家寨村委会流转土地时,亦未对***的农作物损失进行补偿。***坚持要求将毁坏的包括黄金塘田1.42亩、夏家当门田1.32亩、龙门脚田0.59亩、秦春合田0.29亩、河边方坵田1.34亩、小方方田2.51亩按照原来的位置恢复原样,经向***释明,***可变更诉讼请求在本村易地重新承包土地或作价经济补偿,但***坚持按照原来的位置将其承包地恢复原样。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承包方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潘家寨村委会未经***同意,擅自将***的承包土地流转给水湄公司用于实施现代农业生产,潘家寨村委会无权处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行为侵犯了***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水湄公司虽与潘家寨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同时也取得了湄潭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但在其整治土地的过程中,***多次阻拦,且本案从2018年1月开始诉讼后,其明知***的土地流转存在争议,仍坚持继续施工整治土地,其行为也侵犯了***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主张水湄公司、潘家寨村委会赔偿其2016年夏家当门田的农作物损失11100元、2018年黄金塘田的高笋、夏家当门田的紫薯、黄大苕、小方方田的紫薯、黄大苕、川苕等农作物的损失93122.8元,水湄公司在土地整治的过程中,确实挖毁了***种植的部分农作物,但具体数量和品种现已无法确定,在土地流转时也未对***的农作物进行经济补偿,但***确实会产生损失,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的损失为4000元,对于***该项请求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主张水湄公司、潘家寨村委会赔偿其黄金塘田、河边方坵田2016、2017年及黄金塘田、夏家当门田、龙门脚田、秦春合田、河边方坵田、小方方田2019年无法种植的损失分别为10598.4元及149400元,该损失均系估算,***也未举证证明其具体的损失金额,而水湄公司、潘家寨村委会每年也支付了相应的土地流转费,故对***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主张水湄公司、潘家寨村委会将其承包的黄金塘田1.42亩、夏家当门田1.32亩、龙门脚田0.59亩、秦春合田0.29亩、河边方坵田1.34亩、小方方田2.51亩按照原来的位置恢复原样,由于在***承包的黄金塘田、河边方坵田、秦春合田的附近建有两道堤坝,黄金塘田全部被淹没、河边方坵田、秦春合田的一部分已经建成河道,若需恢复原状,必须拆除或降低两道堤坝,该两道堤坝一旦拆除或降低,首先成本太高,其次会影响更多人的生产和生活,故不宜拆除或降低;而***承包的夏家当门田、小方方田、龙门脚田、秦春合田的一部分均已被水湄公司统一进行了土地整治且已栽种了树木,在土地整治的同时,已将原来的边界取消,现若要恢复原来的边界,需将全村2683.0025亩的土地重新逐一确认边界,故本案中无法将***承包的土地在原来的位置恢复原样。本案在庭审中已向***进行了释明,要求***变更在本村易地重新承包土地或作价经济补偿,但***坚持按照原来的位置将其承包地恢复原样,故对***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限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村村民委员会、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于2016年、2018年被挖坏的农作物损失4000元;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999元,由***负担1999元,由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村村民委员会、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潘家寨村委会未征得***户同意,将其承包的六幅案涉土地出租给水湄公司开发经营,水湄公司未经***户许可,强行进场占地施工,二者严重侵害***户依法享有的土地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关于“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关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之规定,潘家寨村委会、水湄公司应就其共同侵权行为向以***为代表的承包户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一、关于恢复原状问题
经本院现场查勘,***户的六幅承包地中,“黄金塘田”“河边方坵田”已被淹没入河,客观上不具备恢复条件,本院对***诉请恢复原状的主张不予支持;“夏家当门田”“龙门脚田”“小方方田”四至界畔虽有毁损,但根据***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双方当事人二审认可的《水湄花谷(潘家寨村)现状图》能够重新划界,而水湄公司尚未根本性改变土地用途,仅在承包地上种植稀松苗木且未生长成势,具备移除恢复耕地条件,故潘家寨村委会、水湄公司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责任;“秦春合田”部分栽种了苗木、部分修成了道路、部分为水淹没,对种植苗木的现存土地部分,潘家寨村委会、水湄公司同样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
对于恢复原状的标准,***向本院陈述:“移除树木、垒砌田坎、具备基本复耕条件即可。”结合前述查勘情况,本院认定水湄公司承担的恢复原状义务为:1.移除在“夏家当门田”“龙门脚田”“小方方田”“秦春合田(现存)”四幅承包地上种植的苗木,将承包地返还***户;2.按每幅土地1000元标准(本院酌定)向***户支付4000元,用于***户自行垒砌田坎、复垦复耕。潘家寨村委会承担的恢复原状义务为:1.履行发包人管理职责,严格按照***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双方当事人二审认可的《水湄花谷(潘家寨村)现状图》载明的四至界畔对***户“夏家当门田”“龙门脚田”“小方方田”“秦春合田(现存)”四幅承包地重新划界、恢复界址,保障其他毗邻农户不因界畔问题与***户另起纷争;2.对恢复土地费用4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损失赔偿问题
***诉请赔偿损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农作物被损毁造成的财产损失;二是因土地不能耕种造成的预期收入损失。首先,农作物损失问题。水湄公司毁苗属实,但正如原判所述,具体数量和品种已无法确定,原判酌定该笔损失4000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其次,预期收入损失问题。经本院询问,双方当事人确认自2016年10月起,水湄公司开始平整“夏家当门田”,然后逐步推进,至2018年10月底,案涉六幅土地***户彻底不能耕种至今。鉴于水湄公司的侵权行为呈渐进式特征,***户系逐步不能耕种土地,且前期收入损失与原判认定的农作物损失之间存在重叠,故本院酌情从2017年10月起算损失周期至2020年4月为2年半,参照贵州省2018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716元标准,结合***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基本农田占比情况(共6幅基本农田,案涉承包地除“黄金塘田”之外的5幅均为基本农田),计算***户因案涉六幅承包地不能耕种产生的收入损失为20241.67元(9716元×2.5年×5/6)。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关于“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之规定,因“黄金塘田”“河边方坵田”以及“秦春合田”部分土地恢复原状已客观不能,故***户可向潘家寨村委会申请依法调整承包地,或参照湄潭县土地征收标准另行主张损失赔偿。
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近年来党中央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国家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提高农业规模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的迫切需要。其中,“有序流转”要求农村基层组织在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时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可强行推动,否则既侵害农民利益,最终也难以保障规模经营的可持续发展。本院希望,潘家寨村委会、水湄公司从本案之中吸取经验教训,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依法流转、依法经营,对坚决不愿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农户要尊重其意愿,可以采取调整项目规划,将农耕场景融入景观设计方案等方法,实现项目建设、规模经营与农户土地权益保障统筹兼顾;本院同样希望,***能够深化对国家发展现代农业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理解当地基层组织在发展现代农业过程中的艰辛不易,积极支持把水湄花谷项目早日打造成为改善人居环境、提高收入水平、惠及全体村民的生态观光农业产业;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妥善处理后续土地返还、恢复、赔偿等事宜。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8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
二、限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移除在***户承包的“夏家当门田”“龙门脚田”“小方方田”“秦春合田(现存)”四幅承包地上种植的苗木,并将承包地返还***户;
三、限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户承包的“夏家当门田”“龙门脚田”“小方方田”“秦春合田(现存)”四幅承包地重新划界;
四、限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户赔偿损失28241.67元(含恢复土地费4000元、农作物损失4000元、收入损失20241.67元),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99元,共计9998元,由***负担3598元,由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村村民委员会、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各自负担3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露露
审判员  李玉振
审判员  罗小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禹欣
书记员吴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