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

**与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8民初3444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26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住开阳县,
被告: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周晨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曾 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绍念
书 记 员  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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